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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省支持创新创业相关政策——减税降费(11条)
86.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,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,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%在税前加计扣除;形成无形资产的,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%在税前摊销。
87.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,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;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,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。
88.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、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。一个纳税年度内,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,免征企业所得税;超过500万元的部分,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90.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,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(含本数)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免征增值税。
91.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,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、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,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。
92.强化落实“两禁两限”规定,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、资金管理费,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、咨询费。
93.支持电信企业加大提速降费力度,推动中小企业互联网专线资费降低15%,针对进驻“双创”基地、产业园区的企业专线宽带给予优惠政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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